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0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Chapter 3基础测绘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项目,建立和维护全省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系统;
(五)国务院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基础测绘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自然灾害破坏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的其他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Chapter 4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测绘。未依法进行变更测绘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hapter 5测绘资质资格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他人;
(五)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设备和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七)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测绘项目。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作业证件。
Chapter 6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测绘成果使用。拒绝检验的,按检验不合格处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应当在该测绘项目完成或者该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九十日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Chapter 7测量标志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库,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一)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二)使用前通知测量标志保护管理人员;
(三)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测量标志,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四)使用后及时通知保护管理人员查验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
(五)发现测量标志损毁的,及时通知保护管理人员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