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通过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在决定任命、任命和通过的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的最近一次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通过任命后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