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交通建设工程采用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方式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职责。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职责的,由牵头单位对未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