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