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