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