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