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