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发、生产、经营、购买、进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质。

对具备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和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信息库;加强可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测仪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委托测试谱图实名登记和谱图报备制度。

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测仪器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和委托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情况通报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