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和听证等材料;

(四)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