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当以保护、修缮为主,保护和修缮实施前应当编制保护修缮方案,方案应当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从事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