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