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