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由联席会议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