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