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三)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洒水设备等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和冲洗离场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