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