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领导。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保护和调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可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