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四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自有流动资金和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而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和实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一个等级。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