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