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征收、征用华侨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二)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的;

(三)对华侨投资企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四)在政府采购、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活动中,对华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其他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