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市、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卫生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并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年度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