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乱排、乱倒生活污水;不得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不得向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