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合理布局,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地表水排放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距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村庄,应当将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
(二)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村庄,鼓励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建设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或者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