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标准和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区、各县(市)沿河城镇的河道整治专业规划,须纳入城市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