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行为;

(二)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防洪、整治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用河行为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河道防洪调度及清障计划方案;

(五)负责河道堤防、滩地、水面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中新食品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河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