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连锁经营。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对服务满意度差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