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监控系统。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编号、标识等作出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