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和通行时段标志、标线,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新设、调整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线路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线路或者车站不符合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