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煤污染,是指用做燃料的煤炭在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能源;
(三)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者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洁净型煤,是指灰分、硫分符合规定标准的型煤;
(六)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百分之六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每立方米十、三十五、五十毫克。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