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燃煤使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正常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