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二)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 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的, 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履行前款第(三)项规定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