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

(二)大中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

(七)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九)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十)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