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