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

(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

(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

(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

(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