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权授予、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按时核发相关证件;

(二)加强对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

(三)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

(四)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不得干涉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