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改造及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
公交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