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

(二)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

(三)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

(五)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

(六)不得载客加油、加气;

(七)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

(八)备有付费凭据;

(九)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十一)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营运;

(十二)维护车辆、船只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轮渡船驾驶员、水手等应当遵守本条前款(一)、(五)、(七)、(九)、(十二)项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