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营运计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
(三)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票价;
(四)按照规定记录、报告营运、安全情况,保管营运、安全记录;
(五)不得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
(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并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七)组织制定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公交企业在营运中应当执行载客定员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