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营权授予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9个月,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权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批准延续经营权,重新签订经营权授予协议,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延续经营权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