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

(四)无职业禁忌症;

(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轮渡船驾驶员除符合本条前款(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适任证书》。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由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