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营运出租汽车和《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二)未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维护、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领购和发放出租汽车票据,建立票据流向登记薄或者借用、串用票据的;

(四)未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驾驶员公示的;

(五)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身、车架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六)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调查或者答复投诉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