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

(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