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代表应当积极协助承办单位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诿不办、敷衍塞责、答非所问、答而不落实的情况,可以提出询问和批评,也可以向该承办单位的上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映,要求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