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信息化工作平台;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的联系,通过组织承办人员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调研视察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