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或者未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的;
(二)未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保持运输车辆完好、外观整洁的;
(三)未及时保洁、复位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业场地的;
(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协议约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