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管理,合理划分转运范围,优化资源配置。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设置和运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

(二)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三)生活垃圾在转运设施内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