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发现管理责任人送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企业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