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其他场所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确定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