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2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0年8月26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考评。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倡导与鼓励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爱护公共财物;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扶弱助残,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四)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五)注重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佩戴口罩;
(六)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七)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八)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文明就餐,适量点餐,拒绝浪费,使用公筷公勺;
(十)文明上网,不信谣传谣,理性发言跟帖,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十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合法适当、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遇有突发事件时,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Chapter 3重点治理
(一)乱穿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车行道内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滞留、嬉闹。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通行,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或者人行横道,不主动避让行人;
(三)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滞留;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中手持使用通讯工具、牵引动物;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加装雨蓬等装置;
(七)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给电动车充电。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不减速慢行或者不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三)行经积水路段时,不减速慢行;
(四)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物、吐痰;
(五)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六)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停放车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焚烧垃圾、冥纸,抛洒祭祀物品;
(二)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
(五)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不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遵守限制作业时间,或者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Chapter 4保障与促进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
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思想道德、师德师风、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建设,营造安全、尚德、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